【導讀】: 為更好的為赴荷留學的國際學生提供服務,荷蘭高等院校頒布并實施了荷蘭高等教育機構
為更好的為赴荷留學的國際學生提供服務,荷蘭高等院校頒布并實施了“荷蘭高等教育機構關于國際學生的行為準則”。準則共分為:定義、信息提供、代理機構、入學、服務和協助、職責與權限、全國委員會及投訴流程、及實施日期與期限八個部分。
在簽署“荷蘭高等教育機構關于國際學生的行為準則”之后,荷蘭高等教育機構將為國際學生提供各方面質量保證。該行為準則可保證荷蘭高等教育機構在招生、課程選擇和學生指導程序中都符合相關要求。該準則對荷蘭高等院校應該為國際學生所提供的信息,代理(中介)機構的行為,為國際學生提供的服務與協助等進行了詳細的闡述。例如,荷蘭高校應明確地向國際學生提供課程認證情況、質量標準、入學要求、費用收取等相關信息;荷蘭高校在與代理(中介)機構合作時,應明確費用及相關行為,并有責任對代理(中介)機構的宣傳與招生活動進行監督。如發生不符合規定的行為,合作協議將立即解除;在為國際學生提供服務方面,荷蘭高校必須明確說明該學校在簽證、居留許可、住宿、情況介紹和協助方面給國際學生所提供的幫助。此準則的頒布將大大增加荷蘭留學的透明度,也為中國學生留學荷蘭提供了保障與法規支持。高等教育機構只有在簽署了行為準則之后,才能錄取國際學生。
荷蘭教育國務秘書Mark Rutte先生向簽署該行為準則的教育機構授予了一系列權利。例如,只有簽署該行為準則的荷蘭高等教育機構才有權招收獲得Huygens獎學金的學生。同樣,荷蘭高等教育國際交流協會各國代表處(NESO)的各項服務也只提供給那些簽署行為準則的荷蘭高等教育機構。目前荷蘭司法部正在根據此準則修改針對招收外國學生的立法,同時荷蘭移民歸化局(IND)正在為已簽署該行為準則的荷蘭高等教育機構從歐盟以外國家招生推出一系列制度。
這些教育機構將為赴荷留學的中國留學生提供良好的學習條件。其中涉及到諸如招生、課程選擇、學業指導、教學水平和質量、準確可靠的信息以及檢查國際學生的英語能力等相關事宜。荷蘭教育國務秘書充滿熱情地說道:“該行為準則將保護荷蘭高等教育機構在國際上擁有的良好聲譽。”由荷蘭高等教育機構代表組成的國家委員會將對荷蘭高等教育機構是否遵照該行為準則行事進行監督。
已簽署該行為準則的教育機構的注冊信息將由荷蘭國家數據信息管理辦公室(IB-Groep)保存,其中包括管理發放獎學金和貸款信息。學生可以直接向全國委員會對高等教育機構的不合理行為進行投訴,全國委員會根據學生的投訴對高等教育機構的行為進行調查。
該行為準則是荷蘭所有高等教育機構,荷蘭教育部、司法部、外交部、商業學習機構以及由荷蘭教育部資助的幾個國際組織合作的結果。該行為準則已于2006年5月1日起生效。該準則是對現有荷蘭法律作出的有益的補充。荷蘭政府規定荷蘭高等教育機構簽署并執行本行為準則是使非歐盟國家學生獲得居住許可證的前提條件。只有在荷蘭高等教育機構處理國際學生事務時履行相關義務的條件下,才能享用政府的高等教育國際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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