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教育部、財政部日前下發的《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管理規定(試行)》中了解到,國家將對公派留學研究生實行“簽約派出,違約賠償”的管理辦法,要求公派留學研究生按期回國后,要在國內連續服務至少兩年,對于違約者國家將追償違約行為。
簽約才能出國
公派留學研究生按“個人申請,單位推薦,專家評審,擇優錄取”方式選拔。公派生出國前要與留學基金委簽訂《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并交納出國留學保證金。公派生原則上要與推選單位簽訂意(定)向就業協議。
留學服務機構查驗《協議書》和“出國留學保證金交存證明”后,根據錄取文件和《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資格證書》,按規定辦理公派留學研究生的出國手續。
此后,留學人員的出國信息和材料報送至有關使領館和留學基金委。
不得擅自變更留學身份
通知規定,公派生未經留學基金委批準同意,不得擅自改變留學身份、留學期限、留學國家和留學院校(研究機構),不得申請辦理有關移民國家的豁免。確需變更留學單位,只限于在原留學所在國內,且需報批備案。在所留學院校(研究機構)內部變更院系或專業,要出示推選單位和國外導師(合作者)的同意函,報使領館備案;變更留學院校(研究機構),要提前兩個月向使領館提出申請,出具推選單位意見函、原留學院校或導師(合作者)意見函和新接受留學院校或導師(合作者)的同意接受函,由使領館報留學基金委審批。
公派研究生按期回國后,要在國內連續服務至少兩年。公派生因故不能繼續學習、確需提前回國,一經批準,當次國家公派留學資格即終止。
違約金最高為資助費的30%
對擅自變更留學身份等全部違約行為,國家要追償全部留學費用,并要求違約人員最高支付全部費用30%的違約金。
全部違約行為包括:在留學期間擅自變更留學國別和留學身份,自行放棄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和國家公派留學身份,單方面終止協議,未完成留學計劃擅自提前回國,從事與學業無關活動嚴重影響學習,表現極為惡劣,以及未按規定留學期限回國逾期3個月(不含)以上,未完成回國服務期等違反《協議書》約定的行為。
未按規定留學期限回國逾期3個月(含)以內的行為,違約人員要賠償全部費用20%的違約金。
違約人員如不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將被訴諸法律,必要時還將以留學基金委名義向國外有關方面通報違約事實,將違約名單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