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多年來荷蘭有了一個新的出口產品:荷蘭民法典。該法典經過反復、深入細致的修改,成為目前世界上最新的現代立法。它完全迎合全球化信息社會的要求,并且經具體的調整后,為許多國家全部或部分沿用。這些國家同時受益于荷蘭在立法方面的專長。
在此之前,荷蘭法學家的國際聲望曾經建立在國際法基礎之上。十七世紀初, 荷蘭法學家Hugo de Groot以《公海自由論》和《論戰爭與和平法》這兩篇著作為設立國際法的基礎。他在上述第一本著作中提出,任何國家不得對距海岸三海里以外的海域擁有獨統權。很多人認為,我們星球上的有些資源是屬于全人類的遺產,而不屬于個別國家或企業,de Groot的說法離這一當下盛行的想法僅有一步之遙。《論戰爭和和平法》為戰爭時期或者和平時期的國際陸地通行法規奠定了理論基礎。
荷蘭國家雖小,但卻是國際法院的所在地,由此說明荷蘭在國際法領域的國際聲望。首先,荷蘭很難對他國施加影響。荷蘭的國家利益受惠于一個各國、各企業和各人均遵守國際法規的和平世界。其次,上個世紀之初在海牙舉行了數次國際和平會議,從而制定了有關戰犯待遇協議和被占區公民交往的規定。雖然交戰各國多次違反了這些法規,但是當時制定的法規直到今天仍然有效。成立國際法院的動因是:各國將會把他們之間的分歧爭端帶進倍受尊敬的國際法院,以此替代戰場上的廝殺。雖然國際法院組建之初時的態度過于樂觀,但是各國在解決非本質性爭端時,還是常常訴諸于國際法院。上個世紀九十年代海牙還是國際刑事法庭所在地,它專門審判反人道罪。荷蘭法律界因此在國際上頗受矚目。
荷蘭高校提供的法律英語課程體現了荷蘭的法律傳統。許多法律專業課程與國際法有關,常常涉及法律制度的比較。學生們還可以學習法學的最新分支,如太空法。人類目前的太空活動已經使太空法規的形成成為必然。然而,荷蘭不僅僅是在這個意義上對外國學生充滿吸引力。荷蘭法律不像美國或英國法律那樣以傳統共同法為基礎,而是基于源于1789年法國大革命時期的民法典和刑法典的法國法律。曾體現法國君主獨斷專橫的中世紀法律因法國大革命而被擯棄,并被新的法律所替代。新法律隨后也被所有法國革命戰爭中的戰敗國引進。因此,荷蘭法律屬于歐洲大陸法。許多歐洲以外的國家也選擇了法國法律模式。荷蘭由此成為那些對(國際)法律饒有興趣的中國人的理想之選。荷蘭對待法規的態度與英美截然不同。英美缺少系統化法律體制,因此判例法在英美國的作用要比在荷蘭更重要。
正是由于荷蘭擁有如此現代的民法典,荷蘭偉大的國際法傳統和它在比較法學方面的盛譽,使荷蘭成為中國未來法學家們學習的首選,他們會因此而接觸到豐富的歷史和廣泛的專業知識以及古往今來的國際化氛圍和國際視野。